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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津理工大学电子邮箱管理办法
2014-06-18 10:19     (点击: )

天津理工大学电子邮箱管理办法

津理工保卫〔2002〕5号
 

为适应信息技术发展的需要,充分利用并发挥校园网电子邮件服务的功能,方便我校对外联系及校内各部门间的联络,促进我校信息化进程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》等法规,特制定本规定。
一、用户必须自觉遵守《天津理工大学校园网安全保密管理规定》中的各项要求,还应遵守下列规定:
1、不得存储、传输任何非法、反动、色情及中伤、侮辱等一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;
2、不得利用电子邮件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,不得散布谣言,扰乱学院和社会秩序,破坏学院和社会安定;
3、学校内部电子邮箱用户和自行向国内其它网站申请的电子邮箱用户,在接到上述内容的电子邮件时应立即删除,不得保留和传播。如有违反,学校将视违纪情况给予处分。触犯法律者,交由司法机关处理;
4、向境内、境外传输技术性资料时必须遵守国家和学院有关保密法规;
5、必须遵守所有使用网络服务的网络协议、规定、程序和惯例,不得未经许可利用连锁邮件、垃圾邮件、批量传送等手段向他人发送信息,不得干扰网络服务;
6、不得转发接收的病毒邮件和其它一切与工作无关的电子邮件。不得制造和传播电子邮件病毒。
二、学校信息中心对我校教职工开设电子邮件信箱服务,提供500兆邮箱空间,提供POP3/SMTP协议的邮件收发服务。用户可使用Web界面及Outlook Express/Foxmail等客户端软件收发邮件。
三、新申请开邮箱的用户须提出书面申请,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按管理权限经领导签字后,报信息中心负责开户、分配帐号及初始密码。
四、电子邮箱用户调离本校,人事处应及时通知信息中心注销其帐号。
五、用户必须对用户名和密码安全负全部责任,并对以其用户名进行的所有活动负责。用户若发现任何非法使用其用户帐号或存在安全漏洞情况,应立即报告信息中心。
六、用户停止帐号使用或变更帐号时,必须通知信息中心注销其帐号。
七、用户必须自觉接受并配合国家和学校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、检查。
八、信息技术研究所负责对校园网电子邮件系统使用情况进行监督、检查。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用户,有权停止和取消其服务帐号。
九、本规定由学校信息技术研究所负责解释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二○○二年十月一日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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